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直接影响了各地正在建设和计划开工工程的建设工期和成本。农民工的无法返程和开工必备的防疫物资使建筑企业开工之路困难重重。而目前,各地也针对建筑企业在防疫期间能够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有关建设工程计价或工期问题等的相关政策。
来源:四川省建筑业整理
下面是对各地有关政策的整理汇总,建议大家收集备用: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
3、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如产生人工单价变化幅度较大以及原材料供应、人工与机械调配等原因造成降效时,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工单价上涨部分及降效费用,可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4、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因疫情影响,导致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据实调整。
2、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4、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5、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6、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
7、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8、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2、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产生的实际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成本。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5、在我省自2020年1月24日24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用计算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6、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疫情防控方案,经发包人签证认价后,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7、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
1. 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应合理顺延工期。
2.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增加等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4.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
1、因新冠肺炎疫情管控,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的,发包人 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并免除承包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 延误的违约责任。
2、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3、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因新冠肺炎疫情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期间,根据发包人 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保留相应的费用支出凭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5、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复工或停工后所发生的工程清理、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因新冠肺炎疫情引起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理竣工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在国家法定春节假期至疫情防控允许复工前施工的应急 建设项目,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原则上结算人工工资单价可按人 工工资指导价的 3 倍计取。施工合同中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人工费用计算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9、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的隔离观察期间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制定疫情防护方案,报发包人签价认可后实施。该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1.疫情防护物质费用和防护人员费用,由承发包双方按实签证,进入结算,疫情防护费应及时足额支付。
2、因疫情影响,建筑工人短缺,工资变化幅度较大,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做好建筑工人市场工资调查,疫情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可由承发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
1、疫情防控期间招标、开工以及在建的建设项目,达到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疫情管控开复工条件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可上浮20%。
1、尚处于发承包实施前的工程,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价、招标参考价)时,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疫情对项目的后续影响,补充完善疫情防控费用和因疫情引发的市场价格上涨费用,并在拟定招标文件时增加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的合同条款。
2、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已发生、能预见或尚未明确的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如工料机价格波动、疫情防控费用增加和工效降低等)及其处理解决方案,针对性地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的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投标、开标时间,以让投标人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再行报价。
3、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有明确约定或有部分涉及的,则可依据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对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承担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协商分担。
4、发承包双方应当将疫情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疫情中产生的损失(包括停窝工损失、人材机价格上涨等)、疫情防控增加费用、赶工措施费用、工期延误等情况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以充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5、针对疫情的发生,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6、由于疫情造成的违约免责是双向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公平合法原则”由“得利者适当补偿”原则,并认真研究与此次疫情相关的工程保险合同的理赔条款和约定,尝试寻求通过工程保险理赔转移风险损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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