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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地方性法规施行

日期:2023/5/31 Click:271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条例》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拓展保护范围。《条例》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概念,将全市特有的里院建筑为代表的大量传统风貌建筑纳入调整范围,明确概念和认定程序;适当放宽历史建筑认定年限。对于不满50年,但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体现了地方立法的与时俱进,为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焕发历史城区和老建筑生机提供了法治保障。

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各级主管部门职责,《条例》明确市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级、市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县级历史建筑和所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保护责任分工,《条例》就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过程中市、区两级保护主管部门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衔接作了规定,对相关部门的保障监督、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方面予以规定。

完善措施体系。《条例》将保护优先摆在突出位置,严守上位法禁止性规定,明确保护责任主体,规定保护责任人制度,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人都为保护责任人,规定了政府的书面告知责任,将保护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的补充责任落到实处;完善保护制度体系,提出分类保护理念,将价值要素保护和分类保护相结合;提出预保护、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原址保护等要求,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构建起严密有效“安全网”;注重强化保护措施,规定了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定期普查和前期调查制度,对设置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则、建立档案具体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修缮相关要求,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要求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对于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为,需履行审批手续。

鼓励活化利用。针对青岛市推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利用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条例》从制度层面完善相关规定、提出支持政策,实现在保护中利用、以利用促进保护。在遵循必要适度的原则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合理利用,鼓励发掘、收集、整理、宣传和利用与建筑有关的历史事件、典故和传统艺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商旅相融合。

引入科技赋能。规定应当建立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档案,鼓励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开展数字化档案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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