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职责的产生
理论上,监理职责应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安全监理职责是监理职责的一部分,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也来自上述两个方面。
在我国目前颁布的《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中,没有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但随着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式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目前,在项目建设领域实施的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般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安全、健康和环境负有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因此,大多数业主自然授权委托的项目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项目建设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这表明大多数监理委托合同都有明确的安全监理协议。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由于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和业主项目管理的主观需要。从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来看,单靠建筑企业的自觉管理并不能非常有效地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部分原因来自业主,包括降低建筑合同价格导致建筑企业主观投资不足。因此,迫切需要增加政府和业主的项目管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依附于业主的项目管理。根据中国政府的相关要求,监理单位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主体,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应运而生。考试论坛
二是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由于政府和业主都赋予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因此在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可以追究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根据事故的内部原因,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1、质量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由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工程质量与工程结构安全密不可分,保证工程质量就是保证工程结构构的安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会导致重大事故。例如,桥梁预应力构件使用的材料不合格,导致桥梁断裂和重大事故。对于因工程实体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监理单位不能置身事外,监理单位可以在《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找到追究责任的依据。
2、与工程实体相关的危险部分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与工程实体相关的危险部分工程包括1个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2个土方开挖工程、3个起重吊装工程、4个脚手架工程、5个拆除爆破工程、6个模板工程、7个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工程。对于这类工程监理单位有责任审查施工计划,董事必须进行审查和签字。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有严格的监督责任。例如,2001年11月17日,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和1人受伤。调查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计划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边坡没有按照规定放坡,墙壁不稳定导致事故。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审查施工计划,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制止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于这类事故,监理单位可能会承担失职责任。收集人可能很难辞职
3、建筑生产企业常见的事故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如触电、机械伤害、物体打击、坠落等。这种事故不时发生在施工现场,表面上有一定的意外,事实上,有内在的必然性。主要是由于一些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一些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关键在于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但由于监理制度的引入,监理单位也难以逃脱,这类事故的发生也是监理最难控制的。资料来源:大考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监理责任。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由此可见,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理。未发现安全隐患导致事故的,应当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如果发现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如果拒绝整改或暂停施工,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似乎是监理单位摆脱责任的唯一出路,但在实际监理工作中很难做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来自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只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才能免除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
现阶段安全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
1、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投资不足,主观上不重视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客观上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2、部分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责任认识不清,有的盲目乐观,不重视安全监理工作,有的重视但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
3、委托监理合同增加安全监理工作,但不增加相应的监理费。考虑到成本因素,大多数监理企业在项目监理部门没有配备安全专业工程师。
4.包括总监在内的大多数监理人员没有及时跟上安全工程的后续培训,对现场危险因素的识别能力较差。
5.我国目前的监理理论和监理规范滞后于法律、法规和形势发展的要求。2003年才提出安全监理,相对来说是新生事物。在具体的安全监理过程中,很多监理人员都处于探索阶段,可能找不到有效的安全监理方法和手段。
6、安全监督应是一门特殊的管理科学,在监督资格申请和审查中没有安全监督工程师人数的要求。许多监理单位没有专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质量也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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