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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

日期:2021/12/14 Click:474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建筑为单位。共配的公共建筑面积为建筑物内的公共建筑面积,与建筑物无关的公共建筑面积不得分配给建筑物。

2、服务于整个商品房的公共建筑面积由建筑物的每个商品房分配;服务于当地范围的公共建筑面积由受益的每个商品房分配。多次分配公共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配系数。每个商品房应分配的公共建筑面积为每个分配的公共建筑面积之和。

3.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后,建筑面积的具体部分不得划分,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

1、大堂、公共大厅、走廊、走廊、公共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室、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室、水箱室、冷冻室、消防通道、交通(配电)室、气压室、卫星电视接收室、空调室、热水锅炉室、电梯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室等特殊设备室。

2.与公共建筑空间的隔墙和外墙(包括山墙)是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共建筑空间不得计入: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采暖锅炉房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销售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为多栋房屋服务。

特别提示:

其他买受益的非经营性房屋需要分摊的,应当在销售(预售)合同中注明房屋名称和总建筑面积。

预售商品房前,销售单位应当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当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销售单位在销售(预)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预)销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明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共享的公共建筑面积和公共建筑部分。

建设项目部分竣工,销售单位申请计算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由于部分公共建筑或其他商品房尚未完成,需要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经国家住房管理部门同意,需要书面承诺:根据预售合同,商品房销售面积先计算,与买方结算房价。建设项目完成后,与测绘部门最终测量结果相比,面积增加,结算房价保持不变;面积减少的,销售单位按实际价格退款。

如果商品房按整层或整层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层门的公共建筑面积,则不参与其他楼层(门)同一公共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共建筑面积不得由其他楼层或门分配。

任何人不得占用或改变整个建筑公共建筑空间的使用功能(包括整个建筑门销售面积中包含的公共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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