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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21/7/12 Click:977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建筑工程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积极防范和控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住宅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安全管理方法(建筑质量〔2009〕8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类住宅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工程活动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细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和对施工安全影响大的环境和因素。本细则所谓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中存在的部分工程,有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亡或受到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的一般范围包括附件1对施工安全有很大影响的环境和因素的一般范围包括附件2。
第四条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重疾源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气候和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和承担的工程范围,在开工前识别并制作包括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对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工程项目工程安全危险源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列表列表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施工阶段、潜在危险因素、预防措施、责任部门和负责人等内容,列表列表应由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动的,应将变更或变动后增加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企业审查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六条应公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示的位置,公示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在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醒目位置悬挂警告标志。
第七条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应当逐一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
处理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提出特殊施工方案。特殊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包括
(1)工程概况: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概况、施工平面配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标准、规范和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措施:组织保障、技术保障、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艺人员、技术参数、技术参数、施工流程、施工方法、检查员、检查员、职务等
(5)。
危险性大的部分工程分包时,特别施工方案应由总承包施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应经施工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按照《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专业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方法》(湘建2009304号)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完善、重新编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大的部分项目的一般范围见附件3。
第九条在施工人员进到工程项目工地前,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的安全防护方案及相应保证措施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具体安全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的基础应形成书面基础签名记录。
第十条应指定负责人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专业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规定监督。如果发现施工人员不按特殊施工方案施工,应立即要求整改,如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停止措施,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一条应定期(每月一次以上)组织对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价,建立管理帐簿,对发现安全生产危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整改,检查整改结果。
第12条设置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机构的相应管理人员)每周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分包公司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总承包公司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
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应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每日开展查验和评定,建立个人查验、评定工作台帐,对查验中发觉的难题及时督促整改或汇报,书面纪录。
第十三条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制定紧急救援计划,配备紧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训练。
分包施工机构应参加总包施工机构组织的应急救援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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