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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1、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结合公司工地特点,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按照GB2894-1996《安全标识使用指南》和GB16179-1996《安全色》标准对工地进行安全警示和安全色标识。

2、项目安全人员根据施工进度监督实施,对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洞口、基坑边缘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保管场所和危险源等危险场所进行识别,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和安全色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色必须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指南》和GB16179-1996《安全色》的标准。

3、项目安全负责人催促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警告和安全色标识。

4、项目部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施工时,应做好现场防护和标识。

5、各分公司安全负责人每月检查项目部的安全警告标志、安全色的使用,发现不符合标准的立即制止,立即改正,形成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