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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1.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革、项目、编制方案、设计、施工、检查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措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
2.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5.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提出检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申请,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检验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向有关部门和专家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
6.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派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及时了解安全设施投入的有效性、先进性、准确性、可靠性。可监督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设施,顺利通过检查,确保生产后的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