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地点的用火注意事项
1.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场所的火灾,经主管领导批准,由行政部门同意安装。有关部门应当共同检查批准,并制定管理措施,颁发火灾证书。2.木工棚、材料库、清洗车间、喷漆车间、油漆配料室不得生火或用电炉加热,周围15个m严禁明火作业和吸烟。
3.生活区、办公室、员工宿舍、更衣室应设专人管理炉灶、炉灶,炉灰倒在指定地点,检查是否熄灭。
4.建筑工地、生活区茶炉房必须采用耐用材料建筑,位于新建工程、车间、厨房、下风向,距离不小于25m,烟配有防火帽,远离高压线。
5.易燃物不得存放在锅炉房内的火炉旁。
6.以刨花、柴草、木片等为燃料的炊事灶,烧火时要有人看管,灶前不要堆放大量燃料。
7.炉灶使用后,应关闭炉门或熄灭炉火,以消除隐患。
8.烘烤或加热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工作场所附近配备相应的设备。
9.冬季室温施工后,应停止生活取暖炉、保温草帘等可燃物品,并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妥善保管。
10.各种生产、生活用火的移动、增减,应当经现场负责人或者领导指定的消防人员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