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生产安全负责。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经上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3.由于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不实施,造成工伤事故的,公司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应当根据实际原因追究责任;施工现场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技术措施本身问题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和编制人的代理责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现施工现场负责人无故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既不监督实施,也不向主管领导报告的,应当追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代理责任。
4.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分析研究工伤事故的技术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技术预防措施。
5.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负责人和施工队负责人学习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布的安全技术规程、规范、规定和标准,并积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