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2条至第30条对防治工业建筑施工噪声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工业建筑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工业建筑噪声污染防治。
(1)将工业和建筑噪声排入城市周边生活环境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工厂和建筑工地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生活的影响。
(3)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噪声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逐步在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制。
(4)在城市范围内,施工过程可能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天向当地县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采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5)夜间禁止在城市噪声敏感区进行噪声污染施工作业,但别情况外,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