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一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187)规定消防给水系统必须同时设计在规划和设计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时。但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体积不超过3000m三、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区,不得设置消防供水。
由于上述两种情况下的消防用水量较小,消防队通常可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当设置消防供水系统困难时,为了减少投资,不设置消防供水系统,消防用水由消防部队解决。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是建筑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社区建设同步进行,避免消防用水不足的隐患。
据火灾统计,在灭火失败的火灾中,80%由于火场供水不足,可见消防供水直接关系到灭火的成败。
因此,在社区建设中应建立完善的消防供水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