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江西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督促工程负责人主动地做好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几点规定,以期达到强化和提高工程负责人安全意识的目的:1、工程负责人对所承建的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工程负责人在公司给予2000-5000元处罚。
2、工程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施工活动,不违章指挥,如强令工人违章操作,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3、入场使用的劳动工程负责人必须实施先训练,后出港原则,向需要训练的人员报告公司劳动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出港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教育训练(无证人员)出港,工程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
4、工程负责人必须提供工人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头盔、安全带、安全网等,未发给工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工程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强制再发行。
5、工程负责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设置工地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安全设施。工程负责人未能按照公司工地安全标准设置各种安全设施,除安全生产奖罚实施处罚命令整改外,给予工程负责人500元处罚的检查手续。
6、工程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工地进行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工程负责人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文字形式批馈公司质安科。工程负责人不支持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不进行整改的,公司在第一次期限危险整改的基础上,除继续发行期限整改外,给予500-1000元处罚的第三次没有强制整改的,除了强制停止整改外,还给予5000元的重罚。
7、工程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施工人员制作安全内业资料,要求施工人员每月25日前准备内业资料,在图公司检查,安全年检或半年检查,施工现场不能提供安全内业资料,给予200-5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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