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对本公司安全施工(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专业部门工作。2.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及上级有关规定,核查落实情况。
3.组织制定施工(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制定保证安全施工(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制定,列为施工计划完成的审查内容。
4.负责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研究和安排本公司的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对频发事故的分析研究。
5.负责组织对各级领导进行安全施工(生产)教育。总结和推进安全工程(生产)、工业卫生的良好经验。对安全工程(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
6.主持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必须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应认真组织研究,制定措施,列入施工(生产)计划,限期完成。
7.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时,应当亲临现场,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参查分析处理。审核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追究事故责任和处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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