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支持经济适用住宅建设,从2007年8月1日开始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经济适用住宅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人员在经济适用住宅中,在商品住宅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宅,提供政府部门发行的相关资料,可以按经济适用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除开发人员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旧住宅作为经济适用住宅来源,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除土地增值税。
(3)免除与经济适用住宅经营管理机构与经济适用住宅相关的印花税和与经济适用住宅购买者相关的印花税。
开发人员在经济适用住宅中,在商品住宅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住宅,提供政府部门发行的相关资料,可以按经济适用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除开发人员应缴纳的印花税。
(4)经济适用住宅经营管理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宅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宅来源的,免除权利税。
(5)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权利税。
(6)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等须符合国发[2007] 24号文件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