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与工程洽商的区别
1、建设部门、设计部门在施工中提出的方法变更、材料交换、施工图中的错误或其他变更事项的纠正,必须通过设计变更来解决。2、施工公司在施工中提出的方法变更、材料交换、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变更事项,必须通过工程谈判解决。
3、工程变更、工程谈判是施工图的补充,与施工图具有同等作用。
4、有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授予专家处理设计变更和工程谈判。
5、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谈判时,应综合考虑进度、投资、质量和合同等情况,防止在某些方面脱节。
6、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谈判时,应严格执行《委托监理合同》中监理内容和职责相关条款,不得出现越权行为。
7、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谈判时,如发生以下情况,应征建设部门同意后处理。
(1)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
(2)影响主要结构功能和使用功能。
(3)增减工程内容。
(4)超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
8、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工程谈判时,必须坚持按照规范、规程、技术标准、检查标准进行审查,不得转移工程公司错误引起的变更和谈判。
9、设计变更、工程谈判内容明确、具体、图示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语言准确、肯定、深度符合施工和预算要求。无特殊情况不得后补,不允许出现造成既成事实后再补办工程洽商的情况。
10、设计变更、工程谈判应分别编号。
11、工程名称栏目应与图纸图签一致。
12、对于原设计的变更,应详细注明相关图纸页号、轴线位置和修改内容,并注明修改
的原因,以及后期查询和跟踪。
13、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施工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14、属于工程图变更的谈判,必须由监理、设计、工程和建设部门四方签字。
15、设计变更和工程谈判文件不得变更。其整理、编制顺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6、在总监理工程师开具工程变更单前,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17、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计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