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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公司关于三工的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国所有制企业自由职业者管理暂行规定》或《江西省全国所有制自由职业者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三工(自由职业者、合同职业者、民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项目经理部招聘的自由职业者和普通职业者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向劳动者所在地的劳动部门领取劳动者许可证,没有这两个证明书,不得招聘。

第二条,招聘的三工,各项目经理应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向公司报告。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如果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者,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并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招聘的三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出港,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训练后持证出港。

第四条,三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享受同类职业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五条,三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如违法乱纪,轻者进行经济处罚,重者向有关部门提交依法制裁。

第六条,三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伤,应按上级规定精神登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三工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由所在地施工现场项目部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立即催促离开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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