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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一条各工区为工地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事故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复盖工程项目。已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在现场施工时也可以参加建筑事故保险。
第二条保险期涵盖工程项目开工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结束。延长工期,立即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三条最低保险金额应保障施工伤亡人员获得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保费应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款。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当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种风险因素协商建筑事故伤害保险费,提倡差别费和变动费。差异汇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工地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第五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保险手续。考虑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技术流程中各种工种调动频繁,工人流动性大,保险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后,将保险相关信息以公告形式贴在施工现场,向保险人报告。
第六条建筑事故伤害保险规范简化索赔程序,完善索赔服务的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施工伤亡者可以立即全额赔偿。
第七条选择能够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保证事故后能够及时补偿和事故前能够积极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