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第一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本公司建设项目生产后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施工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相关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生产使用。
第三条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公司应在设计方案中审查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相关图纸、设计方案、采用的技术和设备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建设单位所采用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应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成熟工艺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装备,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国家现行标准和劳动保护法规允许范围内。
第五条建设部门施工方案应包括
1、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应具有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将论证结果写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施工费用应特别列出安全卫生费用。
3、建设项目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和“三同时”的贯彻实施负责,并在施工中严格按施工图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保证做到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4、建设工程中,安全环境保护部、汽车现场、工程所属部门应不定期检查施工部门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向施工部门反馈检查结果。
5、主体工程开始调整前,机动现场、安全环境保护部、施工部、工程所属现场组织评价相关安全设施,评价合格后可调整的设备调整阶段,同时调整安全卫生设备和措施,评价实际效果,办理检查签证。
6、工程项目整体竣工检查时,如果因施工和调整问题安全卫生设施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施工机构应负责在期限内及时消除,正常运输。
7、未实现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或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存在重大缺陷的,不得报告竣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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